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新市区分公司与张健、相茂荣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102民初7426号 原告:中国电信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102民初7426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新市区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西侧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8042573X1。
法定代表人:魏茂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佰成,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健,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相茂荣,女,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新市区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至判决主文前)与被告张健、相茂荣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健、相茂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及赔偿金6735.5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0日,原、被告签订《信用担保用户通信业务使用协议》,上述协议约定:被告张健以信用担保方式在原告处取得苹果6合约手机一部,入网手机号码177××××7771,合约手机协议在网时间为24个月,协议期间月最低消费399元,被告在协议期间不过户、不销户、不退网、不办理“保机停号”业务、不终止履行业务等。被告相茂荣自愿为其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若被告未按期缴纳电信服务费及逾期违约金,还应支付赔偿金。上述欠款及赔偿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不支付。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裁判。
案经送达,被告张健、相茂荣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信用担保用户通信业务使用协议》一份,证实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以信用担保的方式从原告处取得苹果6合约手机一部,入网手机号177××××7771,协议时间24个月,协议最低消费399元,被告相茂荣自愿为其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证据二、欠款明细一份,证实被告欠缴的话费明细,是从2015年11月份欠费至今,欠费总额为9496.47元,减去已交的2760.9元,剩余起诉数额为6735.57元。
被告张健、相茂荣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张健签订《信用担保用户通信业务使用协议》,上述协议约定:被告张健以信用担保方式在原告处取得苹果6合约手机一部,入网手机号码177××××7771,协议期限为2015年4月至2017年4月,在网期限不少于24个月,协议期间每月最低承诺消费399元。同时,双方约定,在协议约定的在网期限内,被告保证不过户、不销户、不退网、不改号、不办理“保机停号”业务、不转账、不合账、不终止履行协议,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相茂荣为被告张健在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相茂荣的保证责任至张健或相茂荣履行完协议项下一切责任或义务时止。合同第四条违约责任4.1约定,“乙方(张健)应及时缴纳通信费用,如未及时足额缴纳通信费用,则每逾期一日应按所欠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三向甲方(电信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利暂停提供服务;……乙方除应付清所欠通信费用的全部本金和逾期违约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为:月承诺消费额度*24-在网期限内已消费金额(不含信息费、SP/CP信息费及国际通信费用)。”4.3约定,“丙方(相茂荣)对乙方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甲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索。”合同签订后,被告起初按约缴纳话费,自2015年11月起,每月均欠缴话费,截至2017年4月协议期限截止,共计欠缴话费6735.57元,产生违约金6434.97元。庭审中,原告主张自愿放弃向被告追索违约金。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信用担保用户通信业务使用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形成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相茂荣自愿为被告张健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亦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保证责任。该协议成立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张健交付了苹果6合约手机,被告张健应当按照约定每月向原告缴纳至少399元的协议话费。但被告在履行协议过程中,自2015年11月至2017年4月,每月均欠缴话费,显属违约,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缴足所欠的通信费用以及逾期违约金、赔偿金等。庭审中,原告仅主张被告欠缴的通信费用,自愿放弃对其他费用的主张,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被告共计欠缴话费6735.57元,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通信费6735.5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相茂荣自愿为张健在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相茂荣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相茂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健追偿。被告张健、被告相茂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本案诉讼权利,本院将依法对其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健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新市区分公司通信费用6735.57元;
二、被告相茂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相茂荣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健追偿。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张健和被告相茂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明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