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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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超与韩帮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3民初2269号 原告:韩超,男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3民初2269号
原告:韩超,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君,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帮志,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伟,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超与被告韩帮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韩超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超的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韩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4450元),由原告韩超负担。
审判员赵 昕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牛海锦
书记员 任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