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发布时间:2019.11.21
阅读量:3840 次

席家民与日照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7653号 原告:席家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7653号

原告:席家民,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宝永,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东路与北京路交汇处锦华大厦001幢02单元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924925Y。

法定代表人:赵业国,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席加民诉被告日照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席家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席家民负担。

审判员鹿梦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佼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