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
发布时间: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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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刘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5149号 原告:中国银行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5149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斌,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告刘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隋秀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