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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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滨州路营业厅与祝熙鹏、王涛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02民初6653号 原告:中国电信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02民初6653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滨州路营业厅,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李爱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佰成,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熙鹏,男,199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五莲县,联系。
被告:王涛,男,199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电信职工,住日照市岚山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滨州路营业厅与被告祝熙鹏、王涛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滨州路营业厅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滨州路营业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滨州路营业厅负担。
审判员隋秀芹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梦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