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发布时间:201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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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李洪涛、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5288号 原告:中国银行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5288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868368491Y。
法定代表人:李亚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洪涛,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被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连云港133号(海滨五路西、连云港路北1#楼鑫盛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233774XR。
法定代表人:李长征,总经理。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告李洪涛、被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6元,减半收取61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负担。
审判员丁浩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何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