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与日照旭特汽贸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102民初8876号 原告:中国电信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102民初8876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高新七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79236561T。
负责人:刘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佰成,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旭特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瑞园名城001幢00单元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87184653M。
法定代表人:田鹏,经理。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与被告日照旭特汽贸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日照旭特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信服务欠费21562元,并承担违约责任;2、判令原告有权收回177××××3333号码的使用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6日,原、被告签订《中国电信日照分公司优质号码使用承诺书》,上述协议约定:被告日照旭特汽贸有限公司自愿办理中国电信日照分公司CDMA号码177××××3333,并承诺一次性带动新入网12个用户且受理在同一客户名下,被告承诺以上带动入网的用户每月消费2627元,两年内不能停机离网。如果协议期内带动用户不履行协议,被告需弥补违约用户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将号码回收重新使用,截止2018年4月,被告及其带动入网的用户欠原告电信服务费2156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
案经送达,被告日照旭特汽贸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
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优质号码使用承诺书一份,证实2016年4月16日,原、被告签订中国电信日照分公司优质号码使用承诺书,被告自愿办理原告CDMA号码177××××3333,承诺书第四条,被告承诺一次性带动新入网12个移动用户,且受理在同一客户名下,带动入网的用户2年内不过户、不销户、不办理停机号业务,不终止履行协议。如协议期内带动用户不履行协议,被告弥补给原告带来的损失,同时原告有权将号码收回重新使用。承诺书第六条,被告违反本承诺的,原告有权将号码收回,被告放弃对号码的使用权,同时原告保留追偿所欠话费及违约金的权利;
二、关于靓号携号入网承诺书一份,证实被告办理(177××××3333)靓号,自愿拖带12部手机入网(其中月消费89元的号码为8个:17706333091、17706332773、17706332713、17763320013、17763320010、17763305667、17763305887、17763359558;月消费299元的号码为2个:180××××****、180××××****;月消费359元的号码为2个:17763303678、17763359567;本机号177××××3333月消费599元;以上13个号码月最低消费为2627元)。被告承诺以上号码两年内不能停机与离网,不能下调套餐,如有违规行为,视为被告自动放弃177××××3333靓号的使用权,原告有权收回此号并重新开通使用;
三、177××××3333号码承诺消费一览表及欠费明细单一份,证实截止到2018年3月底,177××××3333及携带入网的12个手机号应消费63048元,实际消费42412元,差额20636元。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未到庭进行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认为其证据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6日,原告(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与被告(乙方)日照旭特汽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中国电信日照分公司优质号码使用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主要内容:“乙方基于对甲方移动通信服务的了解和需求,经过慎重考虑于2016年4月16日自愿办理中国电信日照分公司CDMA号码177××××3333,自愿选择4G-999套餐入网,承诺月消费额度不低于999元,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一、乙方承诺在使用该优质号码期间,不降低套餐至系统限定的489元以下。二、在办理该号码时,乙方自愿一次性交纳预存话费17000)元,其中12000元靓号预存款分24个月等额使用。预存的话费不退款、不转账、不合账。三、乙方承诺该号码只为本人使用,不办理停机包好等业务,协议期限为长期。对于承诺带动新用户入网的,继续签订以下协议内容:四、乙方承诺一次性带动新入网12个移动用户,且受理在同一客户名称下。带动入网的用户2年内不过户、不销户、不改号、不办理停机保号业务、不转账、不降低协议套餐标准、不终止履行协议,如果协议期内带动用户不履行协议,乙方需要提高自用协议号码的套餐标准,弥补违约用户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将号码回收重新使用。五、乙方承诺在中国电信日照分公司规定的交费期内结清话费,否则中国电信日照分公司有权对该号码做欠费停机处理。六、乙方在使用该优质号码期间违背以上任一条款,中国电信日照分公司有权将号码收回,乙方放弃对该号码的使用权。同时中国电信日照分公司保留追缴所欠话费及违约金的权利。双方又签订了《关于靓号携号入网承诺书》一份,主要内容为,被告办理177××××3333靓号,自愿拖带12部手机入网(其中月消费89元号码为8个,分别为17706333091、17706332773、17706332713、17763320013、17763320010、17763305667、17763305887、17763359558;月消费299元号码2个,分别为:180××××****、180××××****;月消费359元号码2个,分别为:17763303678、17763359567;本机号177××××3333月消费599元,以上13个号码月最低消费2627元)。被告承诺原告以上号码每月收入2627元,两年内不能停机与离网,不能下调套餐,如有违规行为,视为被告自动放弃177××××3333靓号的使用权,原告有权收回此号并重新开通使用。
截止到2018年3月底,被告办理的177××××3333靓号及携带入网的以上12个号码应支付电信服务费共计63048元,实际支付电信服务费42412元,尚欠20636元未支付。
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电信服务费20636元,并有权收回对177××××3333号码的使用权。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与被告日照旭特汽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国电信日照分公司优质号码使用承诺书》、《关于靓号携号入网承诺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为被告办理了177××××3333靓号并携带入网12个手机号套餐业务,被告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按约支付电信服务费(每月最低消费2627),其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按约支付,导致欠原告电信服务费20636元,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按照约定有权要求被告所欠电信服务费,并有权收回涉案号码177××××3333的使用权。
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信服务欠费20636元、有权收回177××××3333号码使用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日照旭特汽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电信服务费20636元;
二、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有权收回对号码17763353333的使用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日照旭特汽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兰雪
人民陪审员刘泽国
人民陪审员张茂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丁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