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
发布时间: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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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杨红梅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2)鲁1102民初906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868368491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民初9062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868368491Y。
负责人:徐明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红梅,女,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诉被告杨红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撤诉处理。
审 判 员范洪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相姝
书 记 员郭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