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原状纠纷
发布时间: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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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来、付保库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2)鲁1102民初2596号原告:李秀来,男,194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102民初2596号

原告:李秀来,男,194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再成,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付保库,男,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衍衍(系被告付保库之女),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李秀来与被告付保库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秀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刘再成,被告付保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衍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秀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付保库将砸倒的墙体恢复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22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李秀来、付保库系邻居关系。2021年8月4日下午13时左右,付保库在李秀来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李秀来在本村规划区范围内且属李秀来所有的墙体8米多用铁锤砸倒、砸碎,事后李秀来发现并报警,当地派出所调解无效,建议起诉。李秀来被毁墙体预制块、水泥、沙建造而成,实际造成经济损失2250元,以上情况,内容属实,证据确凿,付保库理应将砸毁的李秀来的墙体恢复原状,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被告付保库辩称,不同意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诉争的墙体是原告所有,因为诉争墙体建在消防通道和被告房屋后墙滴水处。诉争墙体是被告砸倒的,但是村委同意其才排除危害的。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由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出具的证明一份和公示图一张。证明原告的建筑物在自家规划图范围内,该建筑物未侵犯被告的任何权益。证据二、日照市公安局机关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处结备案表一份。证明被告将原告的砖墙拆倒后,由辖区派出所出警处理的过程。证据三、被拆倒的砖墙照片及现场环境照片两张。证明被告擅自将原告所建砖墙拆倒,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造成了原告的损失,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付保库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称,证据一仅是一份国土公示图,在三个月的公示期被告已经提出异议,因为其提出异议,原告并未取得对应的房产证。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该证据证明不了被告存在违法行为,否则派出所不会不予处理。对证据三,主张只是墙体拆除后的照片,不能如实反映原告墙体占用消防通道等情形。

被告付保库为证实其答辩及质证意见,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诉争墙体是建设在消防通道上的,属于乱搭乱建违章建筑。证据二、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由于原告乱搭乱建对被告房屋造成了损坏。证据三、手机聊天记录截图一张。证明其曾在规划公示期内向村主任李军提出异议,并向国土局提交书面材料,没有书面答复意见,口头答复的。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称,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主张根据其提交的规划图,其所建瓦墙完全符合村里规划,没有侵犯他人权益。对证据二,认可其搭建砖墙与被告房屋挨在一起的,但认为被告自家墙体损坏与其无关。对证据三,主张系形成于2021年10月30日,无法证明该异议系在规划图公示期内提出,不能否定规划图的真实性、合法性。

经审核,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三,被告对其真实性未予否认,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被告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一、二,原告对其真实性未予否认,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对于证据三,被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对该证据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均系日照市东港区两城街道小界牌村村民,双方系前后邻居。此前多年,原告宅基地院落东西两处院墙搭建在被告房屋后墙上,后双方为此产生纠纷。经协商未果,被告自行将该两处墙体拆除。庭审中,双方认可该墙体的修复费用为2000元。

被告认为案涉砖墙系原告擅自修建在其与被告宅基地之间的消防通道上,经村委同意其将案涉砖墙拆除,故不应赔偿原告损失。原告主张诉争墙体建造在本村规划区范围内,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出具的内容为“兹证明小界牌村提供的图片为该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时的公示图”的证明一份。原被告均认可公示图上最左下端前后相连的两处分别为原被告的宅基地,原告宅基地北邻被告宅基地,其院落东西两侧墙体与被告房屋后墙相连。被告主张在三个月公示期内其即向该村村主任及国土局就公示图提出书面异议,但未收到书面回复。原被告均认可案涉房屋尚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250元。

本院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关于原告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因原告诉争房屋尚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该砖墙的合法性暂时无法确定,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要充分考虑相邻权利人的生活方便,为对方提供力所能力的帮助和便利。要坚持以人为本、睦邻友善,反对损人利己。同时,发生纠纷时,相邻各方要保持忍让和克制,尽量通过友好协商化解矛盾。本案原被告系前后邻居,双方多年睦邻友好,现发生纠纷更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和谐相处。然,双方发生纠纷经调解未果后,未经法定程序,被告擅自拆除诉争墙体,确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综合考虑本案纠纷产生的原因,双方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400元(2000元×70%)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付保库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李秀来砖墙损失1400元;

二、驳回原告李秀来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秀来负担8元,由被告付保库负担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李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瑜

书 记 员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