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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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梁晓刘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2)鲁1102执恢6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8683684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102执恢65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868368491Y。

法定代表人:李亚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梁晓刘,女,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梁晓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28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梁晓刘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83622.5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案件受理费2777元,保全费2020元,均由被执行人梁晓刘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1102执3096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后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后本院(2022)鲁1102执恢3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梁晓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梁晓刘所有的位于日照市海曲东路水晶花园024幢01单元01-×××号及01单元01-00×号房产[产权证号鲁(2018)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4号]一处,得拍卖款689710元。因本案申请执行人系第二抵押权人,上述二案的申请执行人均为同一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该案支取两案案款共计562389.35元。该案并转本案执行费3972.65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至此,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所申请的部分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本院(2020)鲁1102民初28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梁晓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