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梁晓刘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2)鲁1102执恢3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8683684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102执恢39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868368491Y。
法定代表人:徐明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梁晓刘,女,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梁晓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梁晓刘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借款本金229839.42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2374元、保全费1720元由被执行人梁晓刘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1102执3072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后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请求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梁晓刘所有的位于日照市海曲东路水晶花园0××幢01单元01-×××号及01单元01-0××号房产[产权证号鲁(2018)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4号]一处。本院委托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作出了蓝产网拍[2022]105号司法询价报告书,评估价值为985300元。本院于2022年6月26日10时至6月27日10时止按评估价下调30%即689710元起拍,在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拍卖,由竞买人李业平用其所有的支付宝账户在6月27日10时以最高价竞买成功,成交金额为689710元。
本院查明,上述房产的两个抵押权人均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泰安路支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系第一抵押权人,第二抵押权人的案号为(2022)鲁1102执恢6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梁晓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支行为首先查封权利人。上述案款,由转本案执行费3348元,转(2022)鲁1102执恢659号执行费3972.65元。因上述二案的申请执行人均为同一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本案支取两案案款共计562389.35元。剩余案款120000元由上述房产的首先查封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支行支取。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至此,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所申请的部分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本院(2020)鲁1102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梁晓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