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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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东港区领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朱延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1191民初557号原告:日照市东港区领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东路安泰水晶城35号楼5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191民初557号

原告:日照市东港区领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东路安泰水晶城35号楼5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CD28D7B。

法定代表人:宋成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延状,男,199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山钢生活区。

原告日照市东港区领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延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照市东港区领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被告朱延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日照市东港区领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单方解除合同应承担的违约金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月3日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价款10万元,原告在合同签订前及合同签订后为合同的顺利履行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但被告于1月12日单方解除上述合同,根据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被告应承担违约金50000元。

被告朱延状辩称,被告不是单方解除合同,而是与原告总经理宋成磊协商解除合同,不应承担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案经审理,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开庭举证、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月3日,原、被告签订《日照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装饰工程地址为日照市山钢生活区锦钰佳苑37号楼3单元501室,工程期限100天,合同价款10万元,双方在合同第八条“工程款支付方式”条款中手写“订金2000元”,合同约第十一条附则约定:“11.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如若发包人单方面解除合同、需赔偿违约金、总合同金额50%”。合同签订后,被告通过支付宝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宋成磊支付了订金2000元。后被告不想继续由原告施工,遂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宋成磊联系,双方于2020年1月12日在原告施工的样板房内,口头协商解除2020年1月3日签订的《日照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宋成磊通过支付宝返还被告订金2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法定代表人在2021年1月12日通过支付宝退还被告订金2000元,并在协商过程中“你这样写,今收到2000元整合同解除就行了”、“你们签了就行签了就算解约了”,已明确表示同意与被告解除2020年1月3日签订的《日照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返还被告订金2000元。故原告主张被告单方解除合同,无事实依据,其请求被告承担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日照市东港区领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日照市东港区领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安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