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
发布时间: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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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安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102民初916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868368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916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868368491Y。
负责人:李亚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静,女,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申请人安静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房产。保全金额为11万。申请人以其所有的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安静名下位于日照市产【产权证号:鲁(2016)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007062号】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毁坏、赠与、变卖等。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满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惠丽娟
书记员何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