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徐金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102民初722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8683684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722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868368491Y。
负责人:李亚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金峰,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申请人徐金峰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徐金峰名下产权证号为20151015003、20151015003-1的房屋【坐落于日照市兴业山海天花园009幢2单元2-104号、日照市兴业山海天花园009幢2单元2-401号】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8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资信担保。
本院认为,经审查,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徐金峰名下产权证号为20151015003、20151015003-1的房屋【坐落于日照市兴业山海天花园009幢2单元2-104号、日照市兴业山海天花园009幢2单元2-401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毁坏、赠与、变卖等;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安丰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