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
发布时间: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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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徐金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102民初2421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868368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2421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868368491Y。

负责人:李亚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金峰,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徐金峰名下产权证号为××号房产(坐落于日照市兴业山海天花园009幢2单元2-104号、日照市兴业山海天花园009幢2单元2-401号)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24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资信担保。

本院认为,经审查,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徐金峰名下产权证号为××号房产(坐落于日照市兴业山海天花园009幢2单元2-104号、日照市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毁坏、赠与、变卖等。

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安丰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吕倩

书记员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