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
发布时间: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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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王均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102民初136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868368491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1364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868368491Y。
法定代表人:李亚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王均成,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告王均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负担。
审判长李成宜
人民陪审员郭建亮
人民陪审员张守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隋秀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