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发布时间: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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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山东金天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191民初142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868368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91民初1424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868368491Y。
负责人:李亚军,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龙,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天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277号鲁南航贸中心B座5楼。
负责人:李庆新,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和平,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甲昆,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告山东金天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负担。
审判员刘春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明明
书记员叶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