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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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王子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102民初5280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868368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5280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868368491Y。

负责人:李亚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王子文,男,汉族,1990年6月6日出生,住所地日照市。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申请人王子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王子文名下(位于日照市刘家湾赶海园原海映象028幢2单元405号)的产权合同编号为20130620024号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14万元。原告已提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王子文名下(位于日照市刘家湾赶海园原海映象028幢2单元405号)的合同编号为20130620024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房产予以查封。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毁坏、赠与、变卖等。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满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或者知道、应当知道标的被保全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治升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