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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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新市区分公司与蔡芳、陈志峰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102民初7429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新市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8042575X1,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烟台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02民初7429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新市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8042575X1,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西侧31号。
法定代表人:魏茂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佰成,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芳,女,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陈志峰,男,1978年10月13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新市区分公司与被告蔡芳、陈志峰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新市区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新市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善霞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付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