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发布时间: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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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天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徐有品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102民初7076号原告:日照市天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枣庄路南小庄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24834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02民初7076号
原告:日照市天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枣庄路南小庄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2483441G。
法定代表人:徐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有品,男,汉族,1975年1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纪营,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市天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有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日照市天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天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日照市天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安晓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牟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