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发布时间: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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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霞与日照市某某材料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鲁1102民初7007号原告:刘某霞,女,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现住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委托诉讼代理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102民初7007号
原告:刘某霞,女,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现住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某某材料厂,住所地,日照市。
诉讼代表人:日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瑞,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刘某霞与被告日照市某某材料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刘某霞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霞撤诉处理。
审判员宋怡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徐俪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