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
发布时间:20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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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安静等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2)鲁1102执恢10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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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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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鲁1102执恢1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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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868368491Y。

法定代表人:徐明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静,女,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安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安静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7369.9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45元,保全费1070元,均由被执行人安静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1102执3131号。后因未能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执行人过付完毕案款,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761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至此,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所申请的部分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本院(2020)鲁1102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安静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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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