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众全物流有限公司、漳州开发区吉兴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191执902号申请执行人:日照众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山后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3129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91执902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众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山后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3129039623。
法定代表人:曾召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漳州开发区吉兴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开发区港务局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76514829A。
法定代表人:辛德民,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众全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开发区吉兴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执行依据为(2021)鲁1191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42497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开户情况、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不动产情况、在公安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经查,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及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练常
审判员刘泽明
审判员范子铭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林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