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
发布时间:20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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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孔凡武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102执27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8683684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272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868368491Y。
诉讼代表人:李亚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孔凡武,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五莲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孔凡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9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已与被执行人孔凡武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102执27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孔凡武信用卡纠纷一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路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