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和宗、盛玉荣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1民申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侯和宗,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民申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侯和宗,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盛玉荣,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莒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盛玉海,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莒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永团,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莒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邱祥区,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莒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广军,男,195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春兴,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莒县。
原审被告:盛玉东,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莒县。
再审申请人侯和宗因与被申请人盛玉荣、盛玉海、朱永团、邱祥区、赵广军、董春兴、原审被告盛玉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鲁11民终2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侯和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王东坤
审判员何茂田
审判员田仕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