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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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金汇川物流有限公司、张念营等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72民初1741号原告:连云港金汇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连云新城广州路88号连云港国际商务中心612室。法定代表人:魏水河,总经理。委托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72民初1741号

原告:连云港金汇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连云新城广州路88号连云港国际商务中心612室。

法定代表人:魏水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念营,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日照岚山海荣船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佛手湾居。

法定代表人:申作秀,经理。

被告:李艳,女,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金汇川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念营、日照岚山海荣船货代理有限公司、李艳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金汇川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金汇川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2262.5元,由原告连云港金汇川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