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王彦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102民初915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8683684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915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868368491Y。
负责人:李亚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彦博,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申请人王彦博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彦博名下的日照市海曲东路北烟台路东御景东方008幢02单元601号、008幢B-(01)031储藏室、106幢(02)-176号停车位,产权证号为20130607002、20130607003。保全标的额为26万元。申请人已提供资信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王彦博名下的日照市海曲东路北烟台路东御景东方008幢02单元601号、008幢B-(01)031储藏室、106幢(02)-176号停车位,产权证号为20130607002、20130607003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转移、抵押登记等。
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满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鹿梦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佼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