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
发布时间: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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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周保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102民初452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营业场所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86836849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4524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营业场所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868368491Y。
法定代表人:李亚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保国,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告周保国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宗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丁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