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0.04.14
阅读量:202 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黄合启、李天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102民初286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868368491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2863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868368491Y。
法定代表人:李亚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合启,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碧山临海)07幢01单元701室。
被告:李天珍,女,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碧山临海)07幢01单元701室。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告黄合启、李天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提供上述被告准确的送达住址,且经本院查证后,原告提供的被告黄合启身份信息错误,原告所诉主体有误,致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常金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范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