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李炳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102民初2058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868368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2058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868368491Y。
负责人:李亚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炳信,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观海苑南区。
被申请人:李秀彩,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观海苑南区。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申请人李炳信、李秀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李炳信、李秀彩名下产权证号为20110823120、20110823120-1号房产(坐落于日照市观海苑南区001幢02单元501号)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18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资信担保。
本院认为,经审查,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李炳信、李秀彩名下产权证号为20110823120、20110823120-1号房产(坐落于日照市观海苑南区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毁坏、赠与、变卖等。
查封期限为三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安丰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吕倩
书记员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