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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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潮白河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利民建材有限公司、赵明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191民初1391号原告:日照市潮白河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潮河路与334省道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91民初1391号

原告:日照市潮白河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潮河路与334省道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677006223。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龙,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利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焦柯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9727974N。

法定代表人:赵明远,总经理。

被告:赵明远,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现羁押于山东鲁南监狱。

原告日照市潮白河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利民建材有限公司、赵明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潮白河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95元,减半收取5297.5元,由原告日照市潮白河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范蓉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林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