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1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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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传迎与尹德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191民初1035号原告:赵传迎,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龙,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91民初1035号

原告:赵传迎,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龙,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德方,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二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X13592156F。

主要负责人:郭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彦宝,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传迎与被告尹德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赵传迎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传迎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7元,减半收取2174元,由赵传迎负担。

审判员徐国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费霞

书记员叶庆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