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1与徐某、刘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103民初375号原告:刘某1,男,195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3民初375号
原告:刘某1,男,195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女,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日照市岚山区,现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刘某2,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日照市岚山区,现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徐某、刘某2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泗冰,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刘某3,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刘某3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长勇,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3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4,女,成年,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刘某5,女,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刘某5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泗冰,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刘某1诉被告徐某、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2019年12月26日,因部分遗产尚未评估无法确定具体价值,需要进行评估后另行诉讼分割,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予以退还原告刘某1。
审判长王群
审判员易秀娟
人民陪审员秦贯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