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
发布时间: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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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爱萍与日照隆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柳丽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102民初7035号原告:姜爱萍,女,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长勇,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7035号

原告:姜爱萍,女,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长勇,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隆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太公一路北董家滩社区西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NTKD17P。

法定代表人:柳丽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淑,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宾,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丽芳,女,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淑,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宾,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爱萍与被告日照隆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柳丽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爱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

2020元,由原告姜爱萍负担。

审判长李君

人民陪审员朱桂荣

人民陪审员陈萍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伟

书记员申庆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