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孙金战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102民初458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868368491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102民初4582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868368491Y。
负责人:李亚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金战,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五莲县。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日照分行)与被告孙金战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日照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金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日照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58475.74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偿还截至2019年6月6日尚欠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手续费等共计58475.74元,对原主张的利息不再主张;第二项诉讼请求仅指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6日,被告在原告处申请中国银行“易达钱”信用卡一张,信用额度为10万元,手续费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分期期数为36期,易达钱资金用途为房屋装修。原告依约如期发放了卡号62×××28的信用卡及10万元,后被告未按还款日期还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该款,被告无正当理由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案经送达,被告孙金战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中国银行“易达钱”申请表及领用合约各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易达钱信用贷款的事实,用途为房屋装修,被告是2017年6月26日向原告申请,在领用合约第3条约定了利息及收费的计算方式;提交证据二、信用卡分行客服系统打印件一份及交易明细一宗,主张被告申领信用卡之后,原告向其发放10万元,由被告每月偿还至2020年6月份,被告从2018年1月份开始逾期,截至2019年6月6日,被告欠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共计58475.74元。被告孙金战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被告孙金战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6日,被告向原告申请中国银行“易达钱”信用卡,被告孙金战在申请表上填写其住宅地址为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城关舜尧街243号B区3号楼3单元406室,单位地址为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利民路28号五莲县地方税务局,手机号码为139××××****,单位电话为0633-521****,并在该申请表上载明“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合约的各项规则”并签字确认,领用合约约定被告申领的“易达钱”原则上无实体卡片,该卡实行单独审批与管理,额度可循环,易达钱额度组成包括分期额度(以下简称分期易达钱)和随借随还额度(以下称随借随还易达钱),三者关系为:易达钱额度=分期额度+随借随还额度;首次申请只能申请分期额度或随借随还额度二者之一,循环使用时二者额度可通用;原告将根据被告资信状况批准被告易达钱额度和额度项下单笔申请金额及期限;易达钱无需单独激活,当原告将被告在易达钱额度内申请使用的首笔款项存入被告指定的本人名下借记卡、储藏账户或长城准贷记卡时即视同激活;分期易达钱的本金偿还按被告申请成功的分期期限在首期还款日等额偿还,同时按分期付款金额收取分期付款手续费,分期付款手续费=分期付款金额×分期付款手续费率,分期付款手续费率按原告对外公布的服务收费业务价格表执行,分期付款手续费收取方式为一次性收取和分期收取,一次性收取方式在首期还款日全额收取,分期收取方式按分期期限平均分配在每月,与每月应还本金同时收取,具体收取方式由双方在被告申请时确定;如被告未在上述还款日还款,则自该还款日起以当期未还本金和应付未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计收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随借随还易达钱,被告可在资金期限内随时偿还任意金额,利息以实际欠款金额乘以实际欠款天数计息,利息率为每日万分之五;被告可以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还款方式;被告选择还款方式的,还款日应偿还当前所有欠款;被告选择最低还款的,被告每月到期还款日只须偿还当期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本金×3%+利息×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如有>),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对于应还未还部分的款项,自应还款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复利;被告除按照本合约约定每期支付本金和利息外,被告还应对在到期还款日后产生的应还未还部分款项的5%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滞纳金=到期还款日后应还未还的金额*5%),逾期超过三个月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全部欠款;被告使用易达钱所发生的各种收付款计入原告易达钱账户;原告对被告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货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人民币存款按季结息,每季末20日为结息日,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货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销户结清时,按销户办妥前一天挂牌公告的货期存款利率进行结息处理;本合约自被告在易达钱申请表上签字栏内签署,并在原告批准其申请后立即生效,至原告正式为被告办理销户手续的次日终止;原告根据被告申请易达钱时指定的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等联络信息为其提供服务,对账单、催收单以及相关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的送达地均以此为准;被告联络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致电原告客服电话(4****-××××6)办理变更手续,原告按被告指定的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等联络信息送达的文件均为有效送达。原告主张其于2017年6月29向被告名下的卡号为62×××28的信用卡放款10万元,主张被告每月偿还原告2805元偿还至2020年6月份,于2018年1月开始出现逾期后再偿还,后再出现逾期,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逾期未还。截至2019年6月6日,被告尚欠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共计58475.74元。
本院认为,被告孙金战向原告申领“易达钱”信用卡,原、被告之间信用卡领用合约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经按约向被告提供了信用额度10万元,被告亦应按约及时、足额归还原告上述易达钱款项。然其未按约履行该义务,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截至2019年6月6日的欠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共计58475.74元的诉讼请求,符合领用合约的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金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截至2019年6月6日的欠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共计58475.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631元,由被告孙金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红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秋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