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发布时间: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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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福亮、日照陆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1民终19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厉福亮,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云,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民终19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厉福亮,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云,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陆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69732569W1-1。

法定代表人:魏玉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耀明,男,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其昌,男,单位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海能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859955。

法定代表人:张增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绪民,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厉福亮因与被上诉人日照陆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日照海能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9)鲁1102民初4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厉福亮于2019年12月6日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厉福亮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厉福亮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厉福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红

审判员王春燕

审判员刘玉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王莹莹

书记员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