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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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海滨五路营业厅与高亚群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102民初7425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海滨五路营业厅,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五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02民初7425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海滨五路营业厅,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五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CBB7Y6M。
法定代表人:魏茂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佰成,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亚群,女,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海滨五路营业厅与被告高亚群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海滨五路营业厅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海滨五路营业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海滨五路营业厅负担。
审判长刘明
人民陪审员刘虹
人民陪审员秦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王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