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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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办抵押,阶段性保证人为何仍担责

标题:房屋未办抵押,阶段性保证人为何仍担责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是商品房按揭贷款中常见的增信措施。当借款人逾期还款,且贷款所购房屋尚未办理抵押登记时,保证人是否仍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文以(2018)鲁1102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为样本,剖析法院对阶段性保证责任解除条件的审查逻辑,为金融机构、购房者及保证人提供实务风险提示。

一、案件脉络与争议焦点

2014年6月16日,原告某银行与被告王某(女)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借款227000元,期限240个月,以所购房屋作抵押,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明确约定:自借款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且贷款人收到他项权证之日起,保证人不再发生新的保证义务;但对于该日之前已到期的债务,以及该日之前因保证人或借款人违约而引起的债务,保证人仍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或保证责任。

后借款人自2017年7月16日起逾期,银行起诉要求借款人及其配偶还款,并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某房地产公司未到庭答辩。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尚未办妥,阶段性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否已经解除?

二、法院认定:抵押登记未办妥,保证责任未解除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贷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王某(女)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责任。关于保证责任,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为被告王某(女)的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现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尚未办妥,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未解除,某房地产公司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此可见,阶段性保证的解除并非单纯以“时间经过”为节点,而是以“办妥抵押登记并收到他项权证”为条件。只要该条件未成就,保证责任便持续存在,即使保证人未到庭抗辩,法院仍会依据合同约定认定其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实务操作指南:如何审查阶段性保证责任

合同纠纷中,处理此类问题可循以下四个步骤:

第一步:审查保证合同条款。
重点查看保证期间、解除条件及免责条款。确认是否明确约定“自贷款人收到他项权证之日,保证责任解除”。若条款约定不明,可能被解释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期限约定不明,需结合《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断。

第二步:核查抵押登记办理状态。
诉讼中,银行需提交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证明或他项权证办理记录,以证明案涉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保证人若主张免责,则需举证已办妥登记且银行已收到他项权证。

第三步:判断违约发生时间与登记完成时间的关系。
若借款人逾期发生在登记办妥之前,保证人应对该阶段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若登记办妥后新发生的债务,保证人不再负责。本案中,借款人自2017年7月16日起逾期,而抵押登记始终未办妥,故保证责任未解除。

第四步:明确举证责任分配。
金融机构主张保证责任,应举证“保证期间内发生违约”及“抵押登记未办妥”;保证人主张免责,应举证“登记已办妥”。任何一方证据不足,将承担不利后果。

四、风险提示与行动建议

对金融机构:
应在放款后立即启动抵押登记流程,避免因登记迟延导致保证责任长期悬而未决。同时,贷后管理中应完整留存催收记录、逾期明细等证据,以便诉讼时充分举证。

对保证人(房地产开发商):
阶段性保证并非“放款即脱保”。开发商应在房屋交付后积极协调购房者办理产权证及抵押登记,以尽早触发保证责任解除条件。若购房者拖延,开发商可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对借款人:
逾期还款将引发多重法律后果:银行有权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一次性偿还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后,还可向借款人追偿。切勿因一时资金困难而违约,否则将面临更大的经济负担。

五、延展与思考

本案还提示我们,阶段性保证的司法审查具有很强的“条件依赖”特征。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关键节点有明确预期,并在履行中积极推动条件成就。如果遇到类似纠纷,建议结合具体合同文本、登记材料及违约证据,咨询专业律师进行个案评估,以制定最优应对策略。

作者: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鲁1102民初12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