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担保责任的存续与消灭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本案通过一份判决书,清晰展示了“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在房屋抵押登记未完成前的法律效力,为金融机构与购房者提供了明确的维权路径与风险提示。
一、争议焦点:阶段性担保责任是否已解除?
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通常约定“自办妥抵押登记且贷款人收到他项权证之日起,保证责任解除”。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案房屋尚未办理抵押登记,开发商是否仍应对借款人的逾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判决书原文引用:法院如何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夏楷房地产公司为被告王丽丽的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现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尚未办妥,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未解除,夏楷房地产公司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
同时,关于共同借款人身份,判决书载明:
“被告王彦春作为王丽丽的配偶,与王丽丽共同签署债务人授权及还款承诺,承诺与王丽丽共同履行合同,承担清偿贷款本息的责任,且二人系夫妻关系,王彦春亦应对家庭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具体方法与步骤:如何主张阶段性担保责任?
第一步:审查保证合同条款,确认责任解除条件
金融机构应调取《个人贷款保证合同》或贷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重点核查:是否约定“办妥抵押登记并收到他项权证”作为保证责任解除的唯一条件。若该条件未成就,保证责任则持续存在。
第二步:证明抵押登记未完成的事实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逾期明细、贷款凭证、保全费单据等证据。若开发商主张免责,需举证证明已办妥抵押登记。金融机构则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结果,证明“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尚未办妥”。
第三步:援引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主张提前到期与连带清偿
依据合同约定“未按期归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并结合《担保法》第十八条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要求开发商对全部剩余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步:明确共同借款人及夫妻共同债务属性
若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配偶签署了共同还款承诺,可主张其作为共同债务人,与借款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中,配偶“王彦春”因共同签署承诺书,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
第五步: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原告申请了保全费2520元,法院判决由被告负担。诉讼中可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产,以保障后续执行。
四、延展与建议
本案提醒购房者:“阶段性保证”不等于“无保证” ,在房产证办出并完成抵押登记前,开发商始终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应密切关注贷款房屋的办证进度,及时推动抵押登记办理,避免担保悬空。
若您遇到类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需梳理合同条款、还款记录及抵押登记状态,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方案。
作者: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鲁1102民初12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