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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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在合同纠纷中的认定边界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保证责任的承担范围往往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之一。本文以一则真实判例为样本,深度解析“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内涵与实务认定逻辑,为合同当事人及法律从业者提供可操作的维权思路与风险防控指引。

一、案件事实:一份贷款合同引发的三方纠纷

2014年6月16日,借款人王某(原判决书中的“王丽丽”)与中国银行某分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贷款227,000元用于购买房屋,约定贷款期限240个月,并以所购房屋设定抵押。同日,王某与其配偶王某春(原判决书中的“王彦春”)共同签署《债务人授权及还款承诺书》,某房地产公司(原判决书中的“山东夏楷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银行签订《个人贷款保证金质押合同》,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后因借款人自2017年7月16日起未再按约还款,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共同还款人立即偿还剩余本金206,999.29元及利息,并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是否已解除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房地产公司主张其承担的保证责任具有“阶段性”特征,即只要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银行收到他项权证,保证责任即告解除。而本案中,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尚未办妥,该公司的保证责任是否依然存续?

法院经审理后明确指出:

“被告夏楷房地产公司为被告王丽丽的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现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尚未办妥,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未解除,夏楷房地产公司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一认定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商为促进销售,常为购房者提供阶段性担保,但其保证责任并非无限期存续,而是以“抵押登记完成”为解除条件。若条件未成就,保证人仍需承担全部连带清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保证责任解除的“条件成就”如何认定

1. 阶段性保证的合同本质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阶段性”保证,本质上是附解除条件的保证合同,条件成就时保证责任消灭。

2. 本案中解除条件为何未成就?

根据合同约定,保证人责任解除的条件是“借款人办妥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收到他项权证”。法院查明,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至今尚未办妥,故保证责任未解除。即使银行已发放贷款、借款人也已实际使用房屋,但抵押权未有效设立,银行债权仍处于无物权担保的状态,保证人的阶段性担保目的尚未实现,自然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 共同还款承诺的效力认定

本案中,王某春虽未直接签订贷款合同,但其与王某共同签署《债务人授权及还款承诺书》,且二人系夫妻关系。法院认定:

“被告王彦春作为王丽丽的配偶,与王丽丽共同签署债务人授权及还款承诺,承诺与王丽丽共同履行合同,承担清偿贷款本息的责任,且二人系夫妻关系,王彦春亦应对家庭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提示我们,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基于婚姻关系,更需审查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本案中,共同签署还款承诺书即为最直接的合意证据。

四、实务策略:三步防范阶段性担保风险

第一步:签约前审查抵押权办理进度

对于银行、购房者或保证人而言,在贷款发放后应持续关注房屋抵押登记的办理进度。若长期未办妥,应及时催告或采取法律措施,避免保证责任无限期延长。具体操作: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抵押登记状态,并留存书面记录。

第二步:明确合同解除条件的具体证据标准

保证人应要求合同中明确“抵押登记办妥”的标准,例如是否需取得他项权证、登记证明编号等。同时,保存银行收取他项权证的签收凭证,以防日后争议。本案中,银行已提交合同、凭证等证据,而保证人未到庭,也未提交任何解除责任的证据,自然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步:诉讼中善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在诉讼中,主张保证责任已解除的一方,须就解除条件成就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抵押登记已完成,法院将认定保证责任存续。因此,保证人若主张免责,应主动调取不动产登记信息,并证明银行已实际收到他项权证。否则,败诉风险极大。

五、案件延展: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倾向与行动建议

本案判决彰显了法院对金融机构债权保护的倾向,同时也为开发商、购房者敲响警钟:阶段性保证并非“免死金牌”,而是有明确条件和期限的或有负债。

对于贷款人,务必按约还款,避免因自身违约触发提前到期条款,导致全部本息加速偿还。对于保证人,应主动跟踪抵押登记的办理,在条件成就后及时书面确认保证责任解除,避免长期处于未知风险中。对于金融机构,则应在发放贷款后积极推动抵押登记落地,缩短无担保期限,降低信贷风险。

若您正在经历类似合同纠纷,或对阶段性担保的效力存有疑虑,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合同条款、固定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鲁1102民初12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