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2
#抵押权 #合同纠纷 #诉讼时效 #执行异议 #担保法司法解释

日照抵押权超时效未行使是否丧失优先受偿权?

合同纠纷执行中,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是否还能优先受偿?这是本案的核心争议。本文结合(2017)鲁11执复4号执行裁定,剖析法院对“抵押时效”问题的裁判逻辑,为债权人提供可操作的维权路径与风险防范建议。

一、争议焦点:抵押权是否因“未在诉讼时效内行使”而不受保护?

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引发的执行分配争议。申请执行人某典当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汤某签订借款合同,并以房产设定抵押。后另一债权人某集团公司申请执行同一房产,主张某典当公司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依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不应保护其抵押权。因此,某集团公司请求撤销协助执行函,阻止某典当公司优先受偿。

核心法律问题: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是否等同于“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通过发出催收函并提起调解之诉,能否被视为在时效期间内行使了抵押权?

二、法院查明:催收函与调解书构成时效中断的有效证据

法院查明:某典当公司与李某、汤某于2007年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此后,某典当公司于2008年、2010年、2011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多次向李某发出还款催告函,李某、汤某均签收。2016年3月,某典当公司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经调解达成协议并作出民事调解书。

某集团公司主张,某典当公司虽多次催收,但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故抵押权不予保护。法院未采纳该主张,认为催收行为导致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抵押权与主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并未失效。

三、裁判理由:抵押登记期限不约束抵押权效力,催收导致时效中断

1. 登记抵押期限不影响抵押权存续

针对“登记抵押期限为12个月,到期后未变更登记”的问题,法院引用司法解释:

“虽然某典当公司与李某、汤某对该涉案房产的登记抵押期限为12个月,在登记的抵押期限到期后未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该涉案房产的登记抵押期限对某典当公司抵押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方法提示:债权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不应依赖登记部门设定的“担保期间”。即使登记期限届满,抵押权的存续仍以主债权是否存在为根本依据。

2. 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标准

法院强调,某典当公司多次发出还款催告函,且被执行人签收,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某典当公司自2007年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后,在诉讼时效内向李某、汤某发出还款催告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某典当公司对李某、汤某的主债权在其提起诉讼前未过诉讼时效。”

操作步骤

  • 保存每一次催收函的送达凭证,包括签收单、快递单、公证送达记录。
  • 催收函内容应明确债权金额、还款期限及催收意思表示。
  • 若债务人拒绝签收,可通过公证送达或EMS邮寄存证,确保产生中断时效的效力。

3. 抵押权与主债权同时存在,查封不影响优先权

法院进一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某典当公司对该涉案房屋的抵押权未失去法律效力;……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某典当公司于2007年办理了该涉案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后某公司于2015年申请查封了该涉案房产,该涉案房产被查封时已经设定了抵押,该查封并不影响某典当公司对该涉案房产的抵押权效力。”

关键结论: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但只要持续催收导致时效中断,主债权未过时效,抵押权就依然受法律保护。后查封债权人不能以此排除在先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四、具体方法与步骤:如何确保抵押权不因“时效”争议而落空

结合本案裁判逻辑,建议金融机构及债权人采取以下措施:

  1. 定期催收并固定证据:每半年至少向债务人发送一次催收函,要求债务人或共同债务人签字确认,必要时进行公证。
  2. 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催收虽然能中断时效,但最稳妥的方式是在法定时效期间内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
  3. 注意调解书、判决书的生效时间:本案中一审裁定曾将立案日期误写,二审予以纠正。债权人应在取得裁判文书后核对关键时间,避免程序瑕疵。
  4. 在发现抵押物被另案查封时,立即向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及优先受偿申请:提交抵押登记证明、主债权合同、催收记录及生效法律文书,要求执行法院优先扣划拍卖价款。

五、延展与建议

本案二审裁定明确指出:

“驳回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7)鲁1102执异4号执行裁定。”

该裁定维护了抵押权人基于合法抵押登记和持续催收而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但需要警惕的是,若抵押权人长期怠于催收或起诉,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则法院将不再保护其抵押权。因此,债权人应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机制,将时效管理嵌入日常风控流程,避免权利“过期作废”。

如果您正面临抵押权与执行分配冲突,不妨复盘手中催收记录与诉讼时效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执行异议或复议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鲁11执复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