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要点
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往往直接决定债权人能否真正实现债权。本文结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7)鲁1102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书,解析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逻辑,并为债权人提供可操作的诉讼策略与证据收集方法,助您在类似纠纷中占据主动。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原告庄某持借条起诉被告庄某明、辛某夫妻及担保人丁某,要求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被告庄某明与辛某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条上并无辛某签字。因此,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之一在于:该笔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辛某应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二、法院裁判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推定为共同债务
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
“被告辛某与被告庄某明系夫妻关系,原告所诉借款发生在被告庄某明、辛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其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辛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这一认定体现了当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裁判思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
同时,本案还涉及保证责任认定。法院认为:
“原、被告在借条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丁某的保证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作为诉争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被告丁某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实务方法
结合本案判决,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时可参考以下步骤:
第一步:锁定婚姻关系及借款时间
- 前往民政局或调取户籍信息,获取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结婚登记证明。
- 核对借条落款日期是否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内。本案中,借款发生于2013年11月21日,而庄某明与辛某系夫妻关系,法院据此直接推定共同债务。
第二步:尽力补强“借款用于家庭需要”的证据
虽然当时可依据司法解释直接推定,但从风险防控角度,仍应收集以下证据:
- 银行转账记录、取款凭证,证明款项实际交付。
- 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电话录音,证明配偶知情或同意借款。
- 证人证言,证明借款用于家庭购房、装修、子女教育或日常消费等共同生活支出。
- 如有条件,可让借款人配偶在借条上补签确认,形成“共债共签”的明确证据。
第三步:将夫妻二人列为共同被告
起诉时,同时列夫妻双方为被告,请求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这样不仅便于查明事实,也更有利于后续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原告将庄某明、辛某均列为被告,最终法院判决二人共同偿还本金及利息。
第四步:同时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
如果借款有保证人,且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则依法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将保证人一并起诉,扩大责任财产范围。本案中,丁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需对庄某明、辛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后也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第五步:明确利息计算方式并依法主张
案件利息计算要清晰。本案月利率1.5%,未超过法定上限,法院予以支持。判决书显示:
“自2015年11月27日至2017年2月27日,被告庄某明共应支付原告利息6750元(30000元×1.5%×15),扣除已经支付的500元,被告庄某明应支付原告自2015年11月27日至2017年2月27日的利息6250元。被告庄某明共计应支付原告利息12350元。”
可见,在诉讼请求中列明利息的计算期间、利率和总额,有助于法院快速审查支持。
四、延伸思考:民法典时代的规则变化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本案判决于2017年,适用的是当时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而自2021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确立“共债共签”原则,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转向“共同意思表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和“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三个维度。
现在的债权人若仅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推定共同债务,可能面临更大举证压力。建议:
- 借款时务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 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并备注“出借给XX家庭”。
- 定期保留催款记录,确认配偶是否事后追认。
- 涉及大额借款,建议基础权利再通过财产保全确保执行。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借贷纠纷,可先对照上述“共签、追认、家庭用款”三要素梳理证据,必要时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婚姻信息及资金流水,同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周全的诉讼策略。
作者: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鲁1102民初19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