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1
#执行异议 #合同纠纷 #房产抵押担保 #房屋买卖 #民事诉讼证据

日照执行异议之诉中买受人排除强制执行四步审查法

开局:合同纠纷中的执行异议,如何用“四步法”守住已购房屋?

在合同纠纷引发的强制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尤其是房屋买受人)经常面临一个困境:钱已付、房已住,却因出卖人涉诉导致房屋被法院查封。此时,能否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排除强制执行?本文结合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1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提炼出“四步审查法”,为您提供一套可操作的判断路径。

第一步:锁定时间节点——书面买卖合同是否签订于查封之前?

判断标准: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书面买卖合同,必须形成于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之前。这是排除强制执行的第一道门槛。

判决原文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本案中:案外人宋某(即宋洪军)主张其与被执行人王某(即王孝明)于2013年3月20日签订《协议书》,而法院查封发生于2016年3月24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鲁1102财保98-4号民事裁定,将涉案房产予以查封。显然,合同签订时间远早于查封时间。

实操要点

  • 保留书面合同原件,注意合同签署日期是否清晰可辨;
  • 若合同形成于查封之后,则基本无法排除执行;
  • 若合同为倒签,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笔迹鉴定,法院会综合审查资金流水、占有时间等客观证据。

第二步:落实占有事实——是否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判断标准:买受人必须在法院查封之前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一般以入住、缴纳水电费、装修、领取钥匙等行为作为认定依据。

判决原文引用
该裁定书查明:“宋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8份证据:……3、莒县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商品销售凭证、发票、保修证各1张,证明宋某居住在涉案房屋中并已占有涉案房屋的事实。……8、莒县朝阳小区物业出具的水电费收据一宗,证明自2013年4月至2016年5月宋某因居住涉案房产交纳的水电费等费用情况。”

本案中:法院认定:“宋某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特征,为有效证据,该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可以证明案外人宋某在本院查封之前与王某签订了涉案房屋书面买卖合同,也已支付全部价款,并且占有该不动产的事实。”

实操要点

  • 保留钥匙交接记录、物业入住登记、水电燃气费缴费凭证;
  • 注意缴费主体名称是买受人本人还是出卖人,若缴费户名仍为出卖人,需留存实际报销或转账记录佐证;
  • 邻里证言、装修合同等可作为辅助证据。

第三步:核验价款支付——是否已付清全款或按约支付剩余价款?

判断标准:买受人需证明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法院要求交付执行。现金支付需额外证明资金来源及交付事实。

判决原文引用
宋某提供的证据包括:“2、收据存根、收到条各1张,证明宋某分别于2013年7月23日、2014年1月29日两次交付王某购房款现金共40万元。”
申请执行人彭某(即彭玲玉)质证称“用现金交付不符合常理”,但宋某进一步提供了银行取款记录:“6、户名为宋某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1张,证明宋某于2013年7月23日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取款14万元,另行筹集6万元,向王某支付首付款20万元。7、客户名称为宋某的活期存款帐户明细1张,证明宋某于2014年1月29日从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碁山支行取款30万元,其中20万元在当日向王某支付剩余款项20万元……”

本例启示

  • 现金购房需保留取款凭证、收据、收到条,形成“取款—付款”的链条闭环;
  • 若已付部分房款,应主动将剩余价款交付法院执行,方可满足条件;
  • 转账支付则保留银行流水,备注“购房款”。

第四步:排查过错归属——未办理过户是否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

判断标准:房屋未过户至买受人名下,责任不在买受人,例如出卖人拒不配合、房屋存在抵押、被查封或其他客观障碍。

判决原文引用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系买受人自身原因所导致。”
而宋某与王某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王某应当积极配合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证明买受人已经提出了过户要求,而出卖人负有配合义务。

实操要点

  • 保存催告出卖人办理过户的短信、微信、函件或录音;
  • 若房屋因存在抵押或另案查封而无法过户,务必保留相关查询记录或登记信息;
  • 不得轻信“以后再说”的拖延承诺,应主动、及时主张权利。

结语:程序救济与行动建议

本案中,法院最终裁定:“中止对产权证号为莒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房产的执行。”这为案外人宋某赢得了阶段性胜利。但请注意,裁定仅是执行异议程序的结果,若申请执行人不服,仍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据裁定书末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作为买受人,若遇到房产被查封,请立即按上述四步收集并组织证据。如果已进入异议程序,务必在十五日诉讼时效内考虑是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每个案件的具体证据情况不同,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将书面合同、付款凭证、占有证据、未过户原因证据等系统性提交法院,以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鲁11执异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