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中,约定违约金常常成为争议焦点。明明白纸黑字写明“违约须赔偿每日万分之五”,法院却未全额支持——这正是本文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当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时,如何在诉讼或仲裁中有效主张调减,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
第一步:确定“过高”的参考基准
调减违约金的关键在于证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一般以“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作为认定“过分高于”的参考标准。
- 你需要梳理证据,计算对方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如资金占用利息、可证明的间接损失等)作为基准。
- 若违约金超过此基准的130%,即可主张调减至130%范围内。
第二步:构建证据链条,锚定实际损失
调减违约金不是口头主张即可,必须举证。建议按以下步骤组织证据:
- 损失佐证:收集因违约产生的额外成本凭证,如替代交易合同及付款记录、停工的工人工资支付记录、借款利息单据等。
- 履行状态:如果合同已履行大部分,守约方实际受损较小;若违约方属恶意违约,则调减幅度可能受限制。准备合同履行进度表、往来沟通记录。
- 预期利益计算:若合同正常履行可获得的收益,可通过利润审计报告、第三方评估意见等方式量化。
第三步:援引公平规则与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抗辩
在诉讼或仲裁中,结合对方起诉书或仲裁请求中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明确援引《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向法庭指出:违约金应作为“赔偿性”存在,而非“惩罚性”工具。同时强调,对方若主张守约,但其自身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可主张相应扣减(《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审理阶段,你可主动申请法院或仲裁庭对违约金数额予以酌减,参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基础,计算资金占用损失,从而将违约金拉回合理区间。
延展思考
违约金条款只是合同风险防控的一环。后续双方处理纠纷时,还需注意:第一,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可同时全额主张,但可择一最高额;第二,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责任可并存,无需等合同解除后再另案主张;第三,若合同中约定“放弃违约金调整请求权”,该约定可能因排除法定权利而被认定无效,你仍有机会举证调减。
作者: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