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供用电合同纠纷是供电企业最为常见的诉讼类型之一,而电费追索更是其中的核心痛点。许多用电企业以“不是实际用电人”“合同签订前产生的电费不认”“违约金过高”等理由拒付电费,导致供电企业陷入“供了电、收不回钱”的被动局面。
今日,我们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2025)新0204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以案说法,深入剖析供用电合同纠纷中电费追索请求权的裁判规则与实务要点。
一、案情速览:一份跨越两年的电费账单
1. 基本事实
- 供电方:新疆某电力分公司(原新疆某电厂)
- 用电方:新疆某储运有限公司
- 合同签订:2021年12月9日签订《供用电合同》及《电费结算协议》
- 供电地点: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炼油厂217国道旁
- 欠费期间: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
- 欠费金额:电费39,081.71元
- 起诉时间:2025年2月11日
2. 争议焦点
- 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供用电合同关系?
- 合同签订前(2021年10-11月)产生的电费是否应当支付?
- 违约金按欠付电费30%计算是否过高?
3. 法院判决
- 被告向原告支付电费39,081.71元;
- 支付违约金5,796.14元(按年利率4.81%计算,约为欠费金额的14.8%);
- 后续违约金继续按年利率4.81%计算至付清之日。
案号:(2025)新0204民初115号
二、本案核心法律问题深度解析
(一)“我不是实际用电人”能否免除付款义务?——合同相对性的坚守
这是本案最值得关注的一点。被告抗辩称:克拉玛依市某分局出具了《情况说明》,证明案涉电费应由第三方“实际用电人”承担,因此自己不应付款。
法院明确否定了这一抗辩理由。
判决书核心观点:
“被告仍需依合同相对性承担付款责任,其以存在实际用电主体和单方面援引外部文件免除自身合同义务对抗合同相对性,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即便存在案外人未经被告直接同意或默示许可而用电的情况,也只能归咎于被告对自身开设的用电户的相关电力设施设备疏于管理所致,并不因此免除被告清偿其名下用电设施设备所欠电费的支付义务。”
律师解读:
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基石性原则。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供用电合同关系中,供电企业的合同相对方是与供电企业签订合同并建立用电户头的主体,而非实际消耗电能的主体。
本案中,被告在供用电合同上盖章确认,且案涉电表户名为被告公司,无论电能实际由谁使用,被告作为合同主体必须向供电企业承担付款义务。被告与案外人之间关于费用负担的约定,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解决,不能对抗善意供电企业。
实务中供电企业应如何应对此类抗辩:
- 签约时严格审查用电方主体资格,确保用电户名与合同主体一致;
- 留存合同原件及审批流程文件,以备诉讼举证;
- 供电过程中发现实际用电人与合同主体不一致时,应及时书面告知合同主体并留存送达凭证;
- 规范用电户变更程序,如用电主体发生变化,必须办理正式的合同变更或户名变更手续,切莫仅通过口头约定或外部文件默认。
(二)“合同签之前的电费我不认”——事实合同关系的认定
本案中,被告抗辩称2021年10月至11月的电费产生于《供用电合同》签订之前,抄表单时间与合同签订时间存在矛盾,因此不应支付该部分电费。
判决书核心观点:
“结合交易习惯、供用电合同存在“先用电、后签约”的履行特征及双方后续持续履行行为,足以证明双方实际以抄表数据作为费用结算依据。”
“不能仅以“时间矛盾”否定关联性,且被告在签收《欠费催款(停)电通知单》及在签署《往来款项确认单》过程中,未对费用承担主体、费用金额提出异议,其对合同义务的实际履行和确认系真实意思表示。”
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供用电合同具有持续性和先履行性,供电企业先送电、用电人后付费是一种常态化的交易模式。
本案法院的认定逻辑清晰:
- 原告实际履行了供电义务;
- 被告持有的电表记载了用电量;
- 双方以抄表数据实际进行了费用结算;
- 被告在《往来款项确认函》上盖章确认。
上述事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实际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用电合同关系,合同签订日期不能成为无偿用电的“挡箭牌”。
实务中供电企业应如何应对此类抗辩:
- 保留完整的抄表记录,形成连续的电量数据链条;
- 定期与用户进行对账确认,通过《往来款项确认函》等形式固定债务;
- 发现用户欠费时,及时发出书面的《欠费催款通知单》 ,并要求对方签收;
- 对于合同签订前的电量数据,可通过用电户建档信息、电表计量的连续性等辅助证据印证关联性。
(三)违约金30%是否过高?——法院酌调的制度逻辑
原告主张按欠付电费的30%计算违约金(11,724.51元),被告认为过高。法院最终将违约金调整为按照年利率4.81%(即一年期LPR的1.3倍)计算,共计5,796.14元。
判决书核心观点:
“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其请求按照欠付电费金额39,081.71元的30%标准计付违约金明显超出实际损失。”
“结合供用电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调整。”
律师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明确,违约金过高时,法院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判断。
对于供用电合同而言,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供电企业的主要损失在于资金占用损失(即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年利率4.81%计算,已覆盖了供电企业的基本融资成本,故法院未支持按30%计算的偏高违约金。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供电企业能够举证证明因用户逾期缴费造成了额外的损失(例如因资金链紧张导致的融资成本上升、因催收产生的高额差旅费等),则法院可能支持更高的违约金标准。
实务中供电企业应如何应对违约金调整风险:
- 在合同中设置合理的违约金条款,建议参考“以欠费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1.5倍计算”等较温和的标准;
- 建立用户信用评价体系,对逾期风险较高的用户,可在合同中约定先行支付保证金或采取预付费模式;
- 加强催收管理,及时发出书面催收通知,证明已履行催告义务;
- 保留因用户欠费产生的实际损失证据,包括融资成本证明、专项催收费用凭证等;
三、电费追索全流程操作指引
第一步:证据固定
电费追索案件的核心证据包括:
- 《供用电合同》及附件(证明合同关系)
- 电费结算协议(证明双方对结算方式的约定)
- 抄表记录/电表计量数据(证明供电量)
- 电费发票及送达记录(证明已开具发票)
- 欠费催款通知单(证明已履行催告义务)
- 往来款项确认函(证明用户对债务的确认)
- 用户缴费历史记录(证明欠费金额及缴费习惯)
第二步:协商催收
- 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先行催告;
- 发出书面《欠费催款通知单》并要求签收;
- 给予合理宽限期(建议不少于7日);
- 保留所有催收记录的原始载体。
第三步:停电催费
-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经催告后仍不支付的,可按照国家规定程序中止供电;
- 中止供电前应履行提前通知义务;
- 注意保留停电告知书的送达凭证。
第四步:提起诉讼
- 确定管辖法院(一般为供电设施所在地法院);
- 准备起诉状及证据清单;
- 计算诉讼时效(注意三年时效的中断问题);
- 明确诉讼请求:电费本金、违约金(或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
四、本案给供电企业的合规启示
| 合规要点 | 具体建议 | |----------|----------| | 合同管理制度 | 对用电企业进行资信调查,完善签约审批流程 | | 计量与抄表管理 | 确保抄表数据的连续性、准确性,定期校验电表 | | 催收制度 | 建立电费风险预警机制,逾期即启动催收程序 | | 证据留存 | 全面保存供电合同、抄表单、催缴记录、确认函等证据 | | 注销/变更管理 | 用电主体变更时,务必重新签订合同,避免“合同真空期” |
五、结语
供用电合同纠纷中,电费追索的核心在于建立清晰的合同关系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案的判决再次确认了供电企业在供用电合同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合同相对方不能以“非实际用电人”为由拒不付款,也不能以“合同签订时间在后”为由否认在先用电事实。
同时,违约金主张应当合理适度,供电企业应结合实际损失设定违约金标准,避免因标准过高而被法院调整。
通过规范合同管理、强化过程留痕、适时启动法律程序,供电企业才能有效防范电费坏账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附:供用电合同纠纷电费追索常见法律咨询问答(30则)
1. 问:我们是供电公司,用户拖欠电费已经两年了,还能起诉吗?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在这两年内您曾向用户发出过书面的催款通知且对方签收,或者双方签署过对账确认文件,诉讼时效会发生中断并重新计算。建议立即梳理催收记录,若时效面临届满风险,应尽快起诉或在起诉前再次发出催款函并保留送达证据。在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近年审理的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件中,供电企业往往通过提供连续催收记录成功证明时效中断。
2. 问:电费违约金按什么标准计算法院才会支持? 答:法院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衡量。参考(2025)新0204民初115号判决,原告主张按欠费30%计算违约金被法院调整至按一年期LPR的1.3倍(年利率4.81%)计算。建议您结合自身资金成本和融资成本设定合理的违约金条款,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法院才会支持较高的违约金主张。对日照市岚山区内的中小用电企业,法院通常也会参照此标准审查违约金诉求。
3. 问:用户说电是别人用的,不肯付电费,我们该怎么办? 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与您签订《供用电合同》的用户就是电费的付款义务人。即使电能实际由案外人使用,也不能免除合同主体的付款责任。您应当起诉合同相对方,法院会支持您的主张。判决生效后,用户与案外人之间的费用分担纠纷可另行解决。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法院曾有类似判例:某钢铁企业以其租赁厂房的第三方实际用电为由拒付电费,法院仍判决该钢铁企业承担全部付款义务。
4. 问:供电合同还没签,但已经产生电费了,用户不认账怎么办? 答:供用电合同存在“先用电、后签约”的行业惯例。法院会结合您方的实际供电行为、电表计量数据、抄表单记录以及双方的后续履行行为来认定事实合同关系的存在。只要有完整的抄表记录和电费发票,法院通常会支持您的诉讼请求。
5. 问:用户收到《欠费催款通知单》后不签字怎么办? 答:送达方式可以灵活处理。您可以采取邮寄送达(EMS并保留面单)、公证送达、录像送达等方式,或者采取在营业场所张贴公告的方式并拍照留存。只要能证明通知已到达用户即产生法律效力。
6.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供电? 答: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但中止供电前必须履行通知义务,否则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7. 问:在日照地区,供用电合同纠纷去哪个法院起诉? 答:一般由供用电设施所在地即供电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日照市东港区、岚山区、莒县、五莲县的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相应的管辖权。如果合同中有协议管辖条款,则按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8. 问:用户破产了,电费还能要回来吗? 答:电费属于普通破产债权,您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及时申报。如果用户的资产足够清偿,您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清偿。供电企业还可在破产程序中就供电设施行使取回权或别除权(如有担保物权)。
9. 问:电力公司内部重组了,原来电厂签的合同还有效吗? 答:有效。企业合并或重组后,权利义务由承继单位承继。如本案中某电厂重组为某分公司后,法院认定该分公司作为原电厂的承继主体,有权主张欠付电费。您只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或相关批准文件作为权属承继的凭证。
10. 问:用户欠费后把公司注销了,能起诉股东吗? 答:如果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或者清算程序存在瑕疵,导致公司债务未获清偿,您可以起诉相关股东或清算义务人主张赔偿责任。但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清算程序存在瑕疵。
11. 问:合同的违约金条款约定了“每日万分之五”,法院会支持吗? 答:该标准折算年利率为18.25%,通常会被认为过高。法院一般会参照LPR的1-1.5倍标准进行调整。但如果您能证明用户欠费导致您不得不高息融资,实际损失超过该标准,则法院可能予以支持。
12. 问:电费追索案件需要准备哪些核心证据? 答:核心证据包括:①供用电合同及附属协议;②电表计量记录/抄表单;③电费计算明细及发票;④欠费催款通知单及送达凭证;⑤往来款项确认函;⑥用户缴费历史记录;⑦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如果涉及合同签订前的电费,还需提供电量数据的连续性证据。
13. 问:用户对电费金额有异议,说电表不准怎么办? 答:如果用户主张电表计量不准,应当提供证据(如计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校检报告)予以证明。如果电表经检验合格,法院会以电表计量数据作为认定电费的依据。供电企业建议定期对电表进行校验并留存校验记录。
14. 问:我们在日照有供电业务,遇到用户恶意拖欠电费并转移资产,有什么保全措施? 答:起诉前或起诉后,您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用户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保全措施能有效防止用户转移资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对电费追索案件的保全申请支持率较高,尤其是对存在明显恶意逃费迹象的被告。
15. 问:供用电合同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吗? 答: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建议供用电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条款。
16. 问:违约金起算时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 答:一般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如果双方未明确约定期限,则从供电方发出催告通知后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如本案中,法院认定《欠费催款(停)限电通知单》载明的2022年3月30日为违约责任的起算点。
17. 问:供电企业能不能主张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答: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等)由违约方承担,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通常会支持。建议在格式合同中明确写入相关条款。
18. 问:诉讼中用户提出反诉,主张供电质量不合格导致其损失,如何处理? 答:供电企业应事先准备供电质量相关的记录,如电压合格率、供电可靠性数据、停电记录等。如果用户的损失确因供电质量不合格造成且供电方存在过错,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用户需要对供电质量不合格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19. 问:我们在日照代理了一起电费追索案,被告公司已人去楼空,如何送达? 答:可采取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登报或在法院公告栏及人民法院公告网发布送达公告)等方式,公告送达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但这会延长审理周期。建议平时注意收集用户的多个联系渠道(实际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手机号、邮箱等),以提高送达效率。
20. 问:电费追索案件实行怎样的诉讼费收取标准? 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财产案件按标的额分段累计收费。以本案为例,诉讼请求金额为50,806.2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35元。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21. 问:对于长期恶意拖欠电费的用户,除了诉讼还有什么手段? 答:除诉讼外,还可以:①按法定程序中止供电;②将用户纳入征信黑名单(部分地区已推行);③通过国资委、工信部门等行政渠道施加压力;④发出律师函进行严肃催告。具体应结合用户类型和欠费性质决定采取何种手段。
22. 问: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中发现私接乱拉电线偷电,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供电企业应当注意:窃电的取证建议通过公证机构全程见证或由行政执法部门现场检查确认,避免因取证瑕疵导致后续追索受阻。
23. 问:判决生效后用户仍不付款,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答:您应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时应提交执行申请书、生效判决书副本、当事人身份证明等材料。执行立案后法院可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24. 问:用户质疑抄表单上的时间与实际用电时间不一致,如何应对? 答:可以调取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的后台数据进行比对验证,或提供电表历次检验合格记录以佐证计量的准确性。如果连续多月的数据能形成完整的计量记录,法院通常会采信抄表单的证明力。
25. 问:供用电合同已经到期,但供电还在继续,合同还有效吗? 答: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关于租赁合同的类推适用以及供用电合同实践惯例,合同期满后双方继续履行且对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原合同继续有效,但合同期限转为不定期。您仍可依据原合同主张电费及违约责任。
26. 问:政府机关用电欠费,供电企业能否起诉? 答:可以。政府机关作为民事主体签订供用电合同,同样受合同法律关系的约束。实践中,如果政府机关欠费,供电企业可以先通过行政协调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再通过诉讼途径追索。法院不会因被告是政府机关而拒绝受理或偏袒。
27. 问:合同中电费单价约定不明,如何确定电费计算标准? 答:首先应依据合同补充协议或交易习惯确定;无法确定的,可以参考政府定价或当地供电企业公布的一般工商业电价标准。如果在日照市辖区内的纠纷,还可参照山东省发改委发布的目录电价文件作为计算依据。
28. 问:用户对欠费金额无异议但经济困难,能否申请分期付款? 答:可以在诉讼中与供电企业协商达成分期付款调解协议,由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这样既保障供电企业权益,也给用户一定的缓冲空间。实践中,对于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法院通常会积极组织调解。
29. 问: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了预付电费,用户欠费时能否直接抵扣? 答:如果合同约定预付费可以抵扣到期未付电费,供电企业可以直接抵扣。但抵扣后应书面通知用户并出具明细。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建议通过协商或诉讼程序确认抵扣的效力,避免产生新的纠纷。
30. 问:在电费追索案件执行阶段,如果用户仅有厂房和设备可供执行,供电企业有哪些优先权利? 答:供电企业作为普通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如果用户拖欠电费的供电设施属于用户厂房内的专用变压器等设备,且供电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供电企业可主张取回该设备。日照市辖区法院在处理此类执行案件时,通常会先行组织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再依法处置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