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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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夫妻一方借款配偶共同还款责任的认定与实务建议

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当借款人无力偿债时,债权人往往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对债务“买单”。配偶到底要不要担责?法院如何判断?本文结合(2017)鲁1102民初85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梳理夫妻共同还款责任的认定路径,并给出债权人、配偶、保证人三类人群的可操作步骤,供各位参考。

一、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5年7月,许某某与某农村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得298000元,借期至2016年7月10日。同日,张某某、刘某某等提供连带保证。后许某某仅将利息结至2016年7月10日,本金尚欠295057.76元。银行起诉要求许某某及配偶高某某共同偿还,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原文载明: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某农村商业银行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某农村商业银行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许某某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被告张某某、刘某某、田某某、牟某某也未履行保证义务,均已构成违约。对此,被告许某某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高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系夫妻关系,应负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张某某、刘某某、田某某、牟某某应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许某某、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95057.76元及利息;张某某等四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担责后有权向许某某追偿。

二、争议焦点:配偶“共同还款责任”从何而来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之一是:许某某以个人名义借款,其妻高某某并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为何仍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给出的理由是“系夫妻关系,应负共同还款责任”。这一结论并非凭空而来,而是基于当时适用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2017年的裁判环境下,只要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不存在法定例外,配偶即被推定为共同债务人。

三、三步锁定配偶共同还款责任

实操中,可以按以下步骤判断配偶是否担责:

第一步:核对借款时间与婚姻关系时间是否重合

调取结婚登记信息,将借款合同签订日、放款日与结婚证登记日比对。若借款发生在登记之后、离婚或配偶死亡之前,原则落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借款期限为2015年7月22日至2016年7月10日,许某某与高某某系夫妻,第一步即满足。

第二步:审查是否存在法定例外

若配偶认为不应担责,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以下情形之一:

  • 债权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该笔借款为借款人个人债务;
  • 债权人知道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
  • 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这一项在2017年裁判中并非直接事由,但在当前民法典时代尤为重要)。

本案中,高某某未提供上述证据,且当庭承认原告诉称事实,因此法院径行认定共同还款责任。

第三步:由法院作出裁判

在证据基础上,法院会结合合同效力和履约情况,在判决主文中明确配偶的还款义务。参考本案判决:

被告许某某、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5057.76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自2016年7月10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四、保证人连带责任与追偿路径

除了配偶责任,本案还涉及连带保证人的责任。法院判决张某某、刘某某、田某某、牟某某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明确保证人承担后享有追偿权:

被告张某某、刘某某、田某某、牟某某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有权向被告许某某追偿。

这提醒保证人:

  1. 代偿后务必保留银行转账凭证、还款流水,并让债权人出具结清证明;
  2. 及时向主债务人及其配偶主张追偿,必要时另行起诉;
  3. 追偿范围包括已代偿的本息,以及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五、民事诉讼路径之外的实务建议

对债权人

  • 放款前尽量要求借款人配偶共同签署债务确认文件;
  • 保留借款资金流向、消费记录等证据,证明款项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
  • 起诉时同时列借款人和配偶为被告,提高执行回款概率。

对配偶一方

  • 收到传票后积极应诉,勿因“没签字”就想当然;
  • 立即收集借款实际用途的证据,例如借款人将资金用于赌博、个人挥霍等;
  • 如果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援引《民法典》第1064条抗辩。

对保证人

  • 签约时看清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的代价是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你代偿;
  • 代偿后及时行使追偿权,不要拖延。

结语与延展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判决于2017年,当时适用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举证责任较重,对配偶较为不利。而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1064条重构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共债共签、日常家事代理、超出部分由债权人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因此,今天的同类案件,法院将不再简单以“夫妻关系”直接推定共同还款,而是重点审查借款用途。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借款合同纠纷,建议先按照上述步骤梳理合同、婚姻证明、资金流水等基础材料,再判断是否构成共同债务或保证责任。案情复杂时,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锁定证据,才能避免被动应诉。

作者: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鲁1102民初8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