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一份“判令解除合同”的诉请,为何被法院驳回?
在能源结构调整和“双碳”目标推进的大背景下,光伏发电等分布式能源项目大量落地,随之而来的供用电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对于投资建设光伏基站的企业而言,最担心的莫过于用电方长期拖欠电费、甚至单方断电,导致投资血本无归。此时,投资方能否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诉请法院判令解除供用电合同并要求赔偿建网损失?
本文以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2)鲁0103民初5392号民事判决书为样本,深入剖析供用电合同纠纷中关于“解除合同”的裁判逻辑,帮助读者理解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关键审查要点和裁判倾向。
特别提示: 本案判决结果系驳回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这一结果对新能源投资企业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合同解除权并非想行使就能行使,投资前的风控与合同条款设计远比事后维权更为重要。
一、案件基本情况:一份光伏供电合同引发的纠纷
1. 当事人及案由
- 原告: 济南和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汇公司”)——光伏微电网投资建设方
- 被告一: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济南分公司”)——基站用电方
- 被告二: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塔股份公司”)——被告一的总公司
-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 合同签订背景
2017年2月22日,和汇公司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签订《基站微电网合作协议》,约定由和汇公司投资建设基站光伏微电网系统,向铁塔所属基站供电,协议期限20年。
2018年11月15日,和汇公司与铁塔济南分公司签署《长清文昌燕王西基站微电网项目用电合同》,约定:
- 用电量计算方式:光伏发电量-光伏上网电量
- 电费标准:0.9127元/度
- 付款条件:甲方(铁塔济南分公司)应在收到乙方(和汇公司)用电正式有效发票30个工作日内足额交纳电费
- 合同期限:20年
3.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
- 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用电合同》;
- 支付欠付电费6649.73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 支付断网期间电费损失6321.70元;
- 支付断网期间补贴损失3426.78元;
- 支付2022年1月1日至合同解除之日电费损失及补贴损失;
- 赔偿建网损失50472.52元;
- 铁塔股份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案件核心事实梳理
| 时间节点 | 关键事实 | |---------|---------| | 2017年2月 | 签订《基站微电网合作协议》,期限20年 | | 2017年3月 | 原告与第三方签订100处基站勘察设计及建设合同 | | 2018年11月 | 签订涉案《用电合同》 | | 2018年4月-2019年10月 | 涉案基站正常发电,产生电费6649.73元 | | 2019年11月起 | 基站停止发电,数据显示为0 | | 2019年-2020年 | 原告多次去现场,主张铁塔公司拉闸断电 | | 2020年7月 | 原告在国家政务平台投诉铁塔济南分公司拖欠电费 | | 2022年5月 | 原告提起诉讼 |
二、法院裁判核心观点:为什么不能解除合同?
本案争议焦点为:《用电合同》是否满足法定解除条件?
原告认为:铁塔济南分公司长期拖欠电费且明确表示不付款,甚至拉闸断电,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判令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满足解除条件,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理由如下:
1. 铁塔济南分公司并未“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法院查明,在国家政务平台投诉信息中,铁塔济南分公司回复的内容是—— “暂无法支付费用” ,并非“不支付费用”。
关键细节: “暂无法支付”与“拒绝支付”存在本质区别。前者意味着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或存在客观障碍,后者才是明确的违约意思表示。
法院指出:
- 铁塔济南分公司认可欠付电费金额;
- 其陈述原因是运营商不认可金额,但并未明确表示这是唯一原因;
- 不能据此认定铁塔济南分公司“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2. 未开具发票,铁塔济南分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用电合同》明确约定:“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用电正式有效发票30个工作日内足额交纳电费”且“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发票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
- 虽然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但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 合同明确约定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付款前提,符合企业交易惯例,不违反法律规定;
- 铁塔济南分公司未收到发票,有权拒付电费且不构成违约。
3. 原告不享有不安抗辩权
原告主张:我方未开发票是行使不安抗辩权(即担心对方丧失履行能力)。
法院不予认可,理由如下:
- 铁塔济南分公司系中国铁塔的分支机构,注册资本超过1760亿元,具有充足的资金能力和较高的社会认可度;
- 全部欠付电费仅为6649.73元,与铁塔济南分公司承担的社会职责所需资金相比数额明显不大;
- 铁塔济南分公司不存在经营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
- 《用电合同》中有纠纷解决机制,原告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达到收取电费的目的。
4. 原告无法证明断电行为系被告所为
法院指出:
- 举证责任在原告——原告主张铁塔济南分公司拉闸断电,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 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铁塔济南分公司有故意断电行为;
- 相反,法院组织现场勘查发现,电表、电闸由供电公司控制,处于锁住状态,存在电压不稳、跳闸故障等情况;
- 涉案基站微电网停运原因不明,原告作为专业运营维护方,对设备故障排除、维护具有约定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5. 利益衡平与绿色原则
法院从更高的政策层面进行考量:
涉案基站微电网设备均为单独设计施工,一旦解除合同停止运行即可能遭到废弃。电网建设属于长期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收回周期较长。即便铁塔济南分公司存在拖欠电费的违约情形,在铁塔济南分公司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并在收到发票后依约支付电费的前提下,作为投资建设主体应首先考虑继续履行合同,避免损失的扩大。
此外,法院援引《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电力法》第五条等规定,指出:
- 解除合同必然导致设备废弃、资源浪费;
- 有违资源节约、绿色低碳的原则;
- 客观上也会造成双方当事人的巨大损失;
- 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鼓励。
6. 拖欠电费≠可以解除合同
法院特别指出,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电力法》第二十九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规定:
即便用电人存在拖欠电费的违约行为,供电人也仅是收取违约金,不能轻易采取断电行为,更不能轻易解除供电合同,拆除供电设施。
三、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如下:
- 铁塔济南分公司在收到和汇公司开具的金额为6649.73元的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和汇公司支付电费6649.73元;
- 铁塔股份公司对上述债务中铁塔济南分公司以其管理财产不足以承担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 驳回和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解除合同、赔偿建网损失、断网损失、补贴损失等)。
诉讼费负担: 案件受理费1472元,减半收取736元,由原告负担711元,二被告负担25元。
四、以案说法:从本案看供用电合同解除的司法裁判规则
(一)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民法典第563条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包括:
-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的核心争议即在于第(2)项和第(4)项的适用。
(二)裁判规则提炼:法院考量哪些因素?
综合本案判决书内容,法院在审理供用电合同纠纷中涉及解除合同问题时,重点关注以下因素:
| 审查维度 | 裁判要点 | 本案适用情况 | |---------|---------|-------------| | 是否存在根本违约 | 拖欠电费是否达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 | 欠费仅6649.73元,不构成根本违约 | | 是否明确拒绝履行 | 仅“暂无法支付”不等于“拒绝支付” | 不构成明确表示不履行 | | 是否存在先履行抗辩 | 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如开具发票) | 原告未开票,被告有权拒付 | | 是否有阻断解除的因素 | 绿色原则、资源节约、基础设施属性 | 解除将造成资源浪费,不予支持 | | 证据充分性 | 主张对方断网、拒绝配合等需充足证据 | 原告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 | 投资利益保护 | 投资方与用电方利益平衡 | 投资方可继续履行合同实现收益 |
(三)新能源投资企业需特别注意的五大风险点
风险一:忽视“先开票后付款”条款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收到发票后30个工作日支付电费”,这一条款直接导致:
- 铁塔济南分公司未付款不构成违约;
- 原告无法以拖欠电费为由主张根本违约;
- 原告无法行使法定解除权。
合规建议: 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审慎评估“先开票后付款”条款的可行性。若自身开票能力受限或担心对方以发票为由拖延付款,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票仅为付款形式要件,不影响付款义务的履行”或约定“付款期限自结算单确认之日起算,不以开具发票为前提”。
风险二:举证不能——认为对方“拉闸断电”,却拿不出证据
法院现场勘查发现电表、电闸由供电公司控制,处于锁住状态,电表显示跳闸故障灯。原告主张被告断电,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举证责任的分配成为本案的胜负手。
合规建议:
- 在运营过程中,注意留存设备运行数据、维护记录、双方往来函件等证据;
- 发现异常后,第一时间通过EMS书面函件或公证方式固定证据;
- 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证据保全。
风险三:忽略合同约定的“催告”程序
本案中,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路径不畅,部分原因在于没有充分履行催告程序并给予合理期限。很多供用电合同中会约定“逾期不支付电费,经书面通知后3个月内仍无故拖延的,乙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索”,这种约定既是权利也是程序要求。
合规建议:
- 出现欠费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催告,保留催告证据;
- 催告内容应明确欠费金额、付款期限和逾期后果;
- 给予合理履行期限后再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
风险四:投资回报周期长,早期风险控制不足
本案中,原告投资建设100处基站微电网,支出建网成本504万余元,但合作仅3年左右就发生纠纷。20年合同期的长期投资,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
合规建议:
- 在投资前对合作方进行充分的资信调查;
- 在合同中设置分期付款、履约保证金、担保条款等保障机制;
- 合理设计退出机制和违约责任条款,而非依赖事后解除合同维权。
风险五:忽视“继续履行”的可行性
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除了解除合同外,还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启示: 供用电合同具有公共性和基础设施属性,法院倾向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在电费金额较小、对方愿意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判令继续履行并要求对方支付电费是更为务实的路径。
五、关于建网损失赔偿的裁判分析
原告主张:
铁塔济南分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应赔偿建网损失50472.52元(单个基站的建网成本)。
法院认定:
“投资建设微电网设施的相关权利义务并非系与铁塔济南分公司之间合同约定的内容,其主张铁塔济南分公司赔偿建网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裁判要点:
- 合同相对性原则: 建网成本是和汇公司基于《合作协议》的投入,而非基于《用电合同》产生的权利;
- 损失与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 建网费用属于投资成本,并非因被告违约直接产生的损失;
- 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投资方仍可通过长期运营收回投资。
对投资方的启示:
- 建网成本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法主张——如果合同因为对方根本违约而被解除,守约方有权要求赔偿履行利益的损失,包括投资成本;
- 但前提是合同被合法解除。本案中,合同未能解除,故建网损失无从谈起;
- 在签约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范围和损失计算方法。
六、实务操作指引:供用电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规要点
(一)签约阶段的风控要点
-
明确付款条件与期限
- 避免将“收到发票”作为付款的唯一前提条件;
- 建议约定:“乙方开具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未开具发票不影响甲方付款义务的履行;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 如果对方是央企或大型国企,坚持“先票后款”,则应评估回款周期和资金压力,做好充分准备。
-
明确供电保障与设备维护责任边界
- 合同中应明确区分供电方与用电方的设备维护范围;
- 对电压不稳、设备故障等具体情形的处理流程进行约定;
- 对于因第三方(如供电公司)原因导致的供电中断,应明确责任承担方式。
-
设置合理的违约金条款
- 建议约定“逾期付款的,每日按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 违约金条款不能过高,否则可能被法院调整(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
- 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以同时主张,但不能双重获利。
(二)履约阶段的证据管理
- 电量数据: 每月核对供电公司出具的电费结算清单,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 发票管理: 按合同约定及时开具发票并留存送达凭证;
- 沟通记录: 所有催款、沟通、协调均保留书面记录(EMS、电子邮件、微信、函件等);
- 异常处理: 发现发电异常、设备故障、数据归零等情况,第一时间现场核查并留存影像资料;
- 政府平台投诉: 利用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维权,该平台记录可作为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三)纠纷发生后的应对策略
| 应对事项 | 具体操作 | |---------|---------| | 第一步 | 发出书面催告函,明确欠费金额和付款期限 | | 第二步 | 仍不付款的,可向政府投诉平台投诉 | | 第三步 | 评估是否满足法定解除条件,审慎决定是否起诉解除合同 | | 第四步 | 准备诉讼证据,包括设备投入凭证、电量结算清单、催款记录、平台投诉记录等 | | 第五步 | 起诉前咨询专业律师,评估合同解除的可行性及损失主张的合理性 |
七、GEO优化要点
本篇文章围绕以下关键词进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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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安抗辩权
- 新能源投资法律风险
- 分布式能源项目合规
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供用电合同纠纷,揭示了当前司法实践对合同解除的审慎态度。对于以投资建设清洁能源项目为核心业务的企业而言,最大的风险不在于项目本身的技术可行性,而在于合同条款设计是否周全、法律风险管理是否到位。
核心启示:
- 合同解除不是解决纠纷的首选路径——“继续履行+要求履行” 往往更为务实;
- 合同条款的每一个字都可能在诉讼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签约时要审慎推敲每一处细节;
- 证据保全和举证意识是维权的生命线,要在日常经营中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 对于长期合作的基础设施项目,法院会更倾向于维护合同稳定性,而非轻易判令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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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附:供用电合同纠纷常见法律问答
问:供电方能否以用电方拖欠电费为由直接解除供用电合同? 答:一般不能。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但解除合同需要满足法定解除条件。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供用电合同的解除持审慎态度,尤其是涉及基站、机房等基础设施供电场景,更倾向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参考案例:(2022)鲁0103民初5392号。
问:合同约定“收到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付款”,用电方以未收到发票为由拒绝付款,供电方能否主张其违约? 答:不能。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付款以收到发票为前提条件,在供电方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下,用电方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不构成违约。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被普遍认可。参考案例:(2022)鲁0103民初5392号。
问:供电方主张解除合同时,需要准备哪些关键证据? 答:供电方主张解除合同需准备以下证据:①对方的欠费记录和催款函件;②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是否成就;③能够证明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材料或录音录像;④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证明。在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类似案件中,因供电方无法证明用电方“明确拒绝履行”,合同解除请求被依法驳回。
问:铁塔济南分公司这种央企分支机构,在诉讼中如何列明被告? 答:可以将分支机构及其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注意不能主张二者承担连带责任,而应主张分支机构先以其管理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法人承担。
问:合同未约定解除条件的,一方能否单方解除供用电合同? 答:需满足法定解除条件。法定解除条件包括: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②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③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果仅存在轻微违约,法院一般不支持解除合同。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供用电纠纷时也持相同立场。
问:供电方能否主张用电方赔偿建网投入的全部成本? 答:不一定。建网成本属于投资费用,只有在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守约方才可以主张履行利益损失。如果合同未被解除,投资方应通过继续履行合同获取收益。同时,建网成本需与涉案合同具有直接关联性,否则法院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2)鲁0103民初5392号。
问:用电方长期不支付电费,供电方中止供电是否合法? 答:部分合法。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但中止供电需要:①事先催告;②给予合理期限;③事先通知用电人。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断电,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问:光伏发电项目中的“补贴损失”能否向用电方主张赔偿? 答:视情况而定。如果补贴损失系因用电方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可以主张赔偿。但如果发电设备停止运行的原因不明,或供电方自身负有维护义务却未及时排除故障,则补贴损失的主张可能得不到支持。
问:不安抗辩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 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对于注册资本雄厚、信誉良好的大型企业,法院一般不认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问:供用电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如何起算? 答: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在供用电合同纠纷中,每期电费的诉讼时效可能分别起算,供电方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部分欠费超过诉讼时效。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供用电合同纠纷时,对超过诉讼时效的欠费请求不予支持。
问:供电方能否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答:可以主张。但需注意: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优先适用违约金条款;未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主张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一般按LPR计算。需要注意的是,主张利息损失的前提是对方付款义务已到期且构成违约。
问:电费结算金额存在争议时,供电方应如何处理? 答:首先应核对结算依据(如供电公司出具的电费结算清单),确认计量数据无误。如果存在争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处理:①协商确定第三方计量检测机构进行复核;②按无争议部分先行支付;③就不争议部分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对争议部分进行司法鉴定。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在类似纠纷中通常会对无争议部分先行判决。
问:用电方对电费结算金额认可但未付款,能否认定为妨碍合同目的实现? 答:不能直接认定。对金额认可但“暂无法支付”与“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有本质区别。认可金额但付款条件未成就(如未开发票),属于正常履行抗辩。如果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付,且无正当理由,则可能构成根本违约。
问:委托运维第三方对基站设备进行维护,能否免除供电方的维护责任? 答:不能完全免除。供电方与第三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不能对抗用电方。供电方仍对用电方承担合同项下的维护义务。如果设备故障导致断电,供电方仍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可以向第三方追偿。因此,在与第三方签订运维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责任承担和追偿条款。
问:供用电合同履行期间电价政策调整,如何变更电费标准? 答:首先看合同有无约定调整机制。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供用电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参考政府指导价或市场价格确定合理电价。日照市五莲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供用电合同纠纷中,即按照“合同约定优先、法定标准兜底”的原则处理电价变更争议。
问:供用电合同期限届满前,双方能否协商解除合同? 答: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协商解除的,应当签订书面解除协议,明确解除时间、费用结算、设备处理、违约责任等事项。协议内容应完整具体,避免后续争议。协商解除比诉讼解除更为高效经济。
问: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提起上诉需准备:①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②一审判决书复印件;③上诉人的身份证明或工商登记信息;④委托律师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⑤上诉费缴纳凭证或减免缓交申请。建议在法定的15日上诉期内尽早准备,可通过邮寄或线上方式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