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纠纷中,民间借贷是最常见也最易引发争议的类型之一。当事人往往既约定较高利率,又约定逾期违约金,但两者同时主张时能否全部获支持?本文结合一份真实判决,梳理法院对利息与违约金并存时的裁判规则,提供债权人可落地的维权步骤,助你守住合法利息边界。
一、争议焦点:利息与违约金并存,债权人可否“二选一”并主张高额利息?
本案中,借款人王某与出借人庄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月利率25‰(即月息2.5%),同时约定逾期违约金按“每天借款总额的万分之十”计算。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还,庄某起诉时主动撤回违约金请求,仅要求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由此引出本案的核心争议——当利息与违约金均存在且可能超过法定上限时,债权人舍弃违约金、主张不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法院是否支持?
二、判决书原文:法院认可利息主张,利率上限被明确适用
法院在判决书中载明关键事实:
该借条主要内容载明为:“本人王某(身份证)今借到庄某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借款利率按月利率千分之贰拾伍执行,利息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按月计收利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止。违约责任:借款人逾期未还款,自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借款总额的万分之十支付违约金。”
针对原告诉请,法院认为:
“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同时,因原告主动撤回违约金请求,法院准许。该判决表明:当约定的月利率为2.5%(年利率30%)时,法院仅按年利率24%(月利率2%)的上限支持利息;违约金被放弃后,不再合并计算总额。 这背后是当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年利率24%”司法保护上限的适用。
三、实务操作:债权人如何高效主张利息与违约金?
从本案出发,债权人面对类似条款时可分四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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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两类费率的“折年率”
- 利率:月利率25‰ × 12 = 年利率30%,已超出24%的司法保护上限。
- 违约金:日万分之十 × 365 = 年化36.5%。
两项单独或合并均远超上限,如不加选择,法院不会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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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取舍:优先主张利息,主动放弃超额违约金
司法解释规定,利息、违约金等合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保护。因此最稳妥的做法是:仅主张利率中不超过24%的部分,并为表诚意可撤回违约金请求。 本案原告正是这样操作,最终利息请求被全额支持。 -
起诉时明确诉请,避免“过量请求”浪费诉讼费
诉讼请求应写为:“判令被告偿还本金X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不要同时主张过高的违约金,否则多预交的诉讼费部分需自行承担,且可能影响庭审效率。 -
保留完整证据链
- 借条/借款协议(载明利率、还款日、违约责任);
- 银行转账凭证、微信/支付宝支付记录;
- 催收记录(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
本案中被告虽未到庭,但借条原件足以证明借款事实,债权人依旧胜诉。
四、延伸提示:利率“红线”已变,注意新旧规则衔接
需要提醒的是,本案判决于2017年,适用的是“年利率24%”的旧规则。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修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后,司法保护上限已调整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因此,当前维权时,应将利息、违约金合计控制在4倍LPR之内,并注意合同成立时间对适用规则的影响。
如果你正面临民间借贷纠纷,或对利息与违约金的计算存有疑虑,建议及时携带借款凭证咨询专业律师,以免错失权利最佳保护期。
作者: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鲁1102民初16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