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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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连带共同保证中债权人可选择性起诉保证人吗?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当主债务人无力偿债,而债权人已先向部分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并获生效判决,却未获清偿时,能否再向其他连带保证人另行主张?本文结合一份典型判决书,解析“连带共同保证”情形下债权人选择性起诉的合法边界,为债权人及保证人提供清晰的实务指引与操作步骤。

一、案件事实与保证合同的核心约定

2014年10月15日,某能源公司与某银行石臼支行签订《授信额度协议》,约定银行向其提供人民币1亿元授信额度,用于开立国际信用证等贸易融资业务。同日,某贸易公司、扈某、刘某分别与该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上述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1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后某能源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银行对外垫付两笔款项,经部分还款后,尚欠本金合计80余万美元及利息。因某能源公司及部分保证人未履行先前的生效判决,银行转而起诉本案三被告,要求其对剩余垫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二、争议焦点:已诉其他保证人是否影响再诉本案保证人

本案判决书中,被告缺席未作抗辩,但法院主动厘清了关键法律问题——债权人已起诉其他保证人并取得生效判决,是否仍可要求本案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明确指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石臼支行与被告山东昊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扈彦五、刘桂花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随后,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基于此,法院认定:

“山东普华能源有限公司债务逾期后,原告选择先向借款人山东普华能源有限公司和保证人山东泉润纸业有限公司、抵押人日照海明物资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该诉求已被本院(2016)鲁1191民初145号、146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该判决书生效后,借款人和保证人、抵押人均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要求本案其他保证人即被告山东昊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扈彦五、刘桂花对垫付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本案三被告在最高额保证范围内对两笔垫付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债权人向多个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具体方法与步骤

从本案可以看出,连带共同保证的债权人享有选择性请求权,不因先诉部分保证人而丧失对其他保证人的权利。实务中,债权人可参考以下步骤操作:

  1. 审查保证合同,确认保证方式与范围
    检查保证合同中的“连带责任保证”“最高本金余额”“保证期间”等条款,确保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2. 收集主合同及履约证据
    包括授信额度协议、开证申请书、信用证、垫款凭证、还款记录、催收通知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未清偿的事实。

  3. 确定管辖法院并合理选择被告
    可在主合同或保证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若涉案债务已有在先判决,可在后续诉讼中提交生效判决书,说明未获清偿情况,避免被认定为重复诉讼。

  4. 主张权利时明确“最高额保证”限额
    需注意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以最高本金余额为限,利息、违约金等应计算在担保范围内,但总额不应超过约定限额。

  5. 执行阶段避免重复受偿
    如果多个保证人分别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从任一保证人处受偿,但全体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总金额以主债权本息为限;超出的部分应在执行分配中予以调整,防止不当得利。

四、保证人视角的风险提示与应对

对保证人而言,本案具有以下警示:

  • 连带责任意味着“不分先后”:债权人可跳过债务人、跳过其他保证人,直接向任一保证人全额追偿。
  • 已诉其他保证人不构成免责事由:保证人不能以“债权人应先向财产更充足的保证人主张”为由抗辩。
  • 追偿权的行使:本案判决明确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若多个保证人共同涉诉,还需注意相互之间是否有内部分担约定。

五、结语与延展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案适用的是《担保法》及司法解释。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出台,共同保证人之间是否享有相互追偿权,制度规则已有调整,应结合保证合同的具体约定及法律适用时间进行判断。因此,无论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在遇到类似纠纷时,都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最新法律规范制定诉讼或抗辩策略。建议企业建立完善的合同审查与担保管理流程,最大限度控制信用风险。

作者: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鲁1191民初5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