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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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合同解除权行使实操指南:五步合法退出合同僵局

合同纠纷中,合同解除权是当事人摆脱合同束缚的“逃生舱”。然而,实操中因解除程序不当而丧失解除权、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文为您拆解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具体步骤,助您合法、有序地“退出”合同僵局。

一、确认解除事由: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民法典第563条)涵盖: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行期前明确表示或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

约定解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行使解除权。

实操要点:先审阅合同中的解除条款,再对照法定情形。若存在多种解除路径,优先选择证据充分、程序简便的一种。

二、判断解除权行使期限:切勿“躺在权利上睡觉”

解除权是形成权,有行使期限(民法典第564条)。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期限的,期限届满不行使则权利消灭;无约定时,自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经对方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解除权消灭。

实操要点:单独保存解除事由的证据(如函件、聊天记录、邮件),尽早启动程序;对方催告时,务必在合理期限内回复并行动,避免权利“静默灭失”。

三、启动解除程序:通知与选择权

解除权行使无需对方同意,但须向对方发出通知(民法典第565条)。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效力。

实操要点

  • 使用书面形式(邮件、EMS、律师函),明确载明“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注明依据的解除事由;
  • 在通知中设定合理异议期(如7-15日),并保留送达凭证;
  • 双方均享有解除权时,默示解除合意以“互不追责”为基础,注意防范对方在通知中附加不合理条件。

四、应对异议期与诉讼风险

对方收到解除通知后可能提起异议之诉(民法典第565条第1款)。此时,解除权人应做好应诉准备,重点举证解除事由成立、通知已有效送达。若对方在异议期内未起诉,解除效力即确定。

实操要点:异议期届满后,对方未起诉的,可继续主张解除的法律后果;若被起诉,应围绕解除通知的效力、解除事由的客观性组织证据链。

五、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与善后处理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民法典第566条)。结算清理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仍有效。

实操要点

  • 及时书面固定“已履行部分”清单(货物、款项、服务);
  • 对恢复原状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及时申请评估鉴定;
  • 在解除通知发出后,谨慎处置合同相关财产,避免因“减损义务”产生额外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解除权行使看似简单,实则程序复杂、证据要求高。如你正面临合同纠纷,建议梳理相关证据(合同文本、履行记录、往来函件),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出具方案,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解除无效或反被索赔。


作者: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